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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拖欠工資,員工額外要求支付“兩金”,合理嗎?

摘要:老板拖欠工資,員工額外要求支付“兩金”,合理嗎?

   案例背景

  李某前不久到某飯店上班,約好月薪2500元,一個月支付一次,可工作了三個多月,老板以經(jīng)營不景氣為由,一直沒開工資。飯店天天不空桌,收入還可以。老板不開工資的用意,在于以工資牽住她,怕她跳槽。李某忍無可忍,于是提出辭職,并提出了加付補償金和賠償金的請求。請問她的“兩金”請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案例解析

  用人單位不及時給勞動者開工資,面臨支付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問題。“補償金”和“賠償金”,“兩金”來自兩個不同的法律規(guī)定,符合同時適用的條件,可以同時適用。就“經(jīng)濟補償金”,勞動部發(fā)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辦法》第三條中規(guī)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fā)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jīng)濟補償金”。

  就“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jīng)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shù)刈畹?A href="http://lakesideeventsmn.com/site/CN/Search.aspx?page=1&keywords=%e5%b7%a5%e8%b5%84&column_id=ALL&station=%E5%85%A8%E9%83%A8" target="_blank">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但這個前提是勞動者必須先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不可未經(jīng)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受理而直接要求這個賠償金。

  因此,李某的相當于工資的25%的經(jīng)濟補償金可以得到支持,在經(jīng)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受理后,飯店老板仍未按期支付其工資的,相當于應付工資的50%~100%的賠償金也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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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老板拖欠工資,員工額外要求支付“兩金”,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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